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限制逐步放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四)不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二)在申請設立外資企業前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當就下列事項向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目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銷售比例;用地面積及要求;所需水、電、煤、氣或其他能源的條件和數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外國投資者報告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通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三)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對外經濟貿易。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然后頒發批準證書。在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設立外資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9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并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行政權限的同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認為上述文件不完整或者不適當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經批準后,可以要求限期補充或者修改。(四)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外國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商業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外國投資者申請工商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設立企業。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其成立之日,符合中國法人法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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