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意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表決權總額5%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動議,同時也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兩項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賦予了中小股東提出動議或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力,以保護中小股東的共同利益。但《意見》并沒有繼續對中小股東表決權在表決過程中是否可以共同調節作出進一步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出席股東大會的每一位股東都有一個表決權”,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比較常見的措施是建立有限投票制和累積投票制,即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持有一定比例股份時,將減少表決權的數額;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董事、監事時,享有累積表決權,為保證中小股東能夠選舉出代表其利益和意見的代言人到董事會和監事會
可見,如果中小股東只享有合資提案權和聯合提案權,就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在行使表決權時得不到保護,其權益得不到真正的保護。此外,為了更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國外一些國家還要求在股東大會上詳細說明大股東的情況,從而增加中小股東對公司大股東的了解。因此,筆者認為在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上也應詳細說明大股東的情況,但《意見》從另一個角度并未涉及這一問題,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是否會導致中小企業聯手提出議案或提議頻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導致提案數量大幅增加,股東大會頻率和集中度過高,從而增加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工作量,影響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因此,為有效避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限制提案權的行使,在一定期限內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論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的成本與收益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越來越正式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部分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而言,出席股東大會的成本遠遠大于收益,因為很多小股東持股較少,而且距離股東大會召開地較遠,信息相對封閉,這導致他們參加股東大會的積極性不高,使股東大會成為“大股東大會”。為了有效吸引股東出席股東大會,許多上市公司都采取了送禮的方式。這種方式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股東的注意力,使股東特別是許多中小股東帶著不良動機來到股東大會上。針對這一問題,《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遵循簡便的原則,不得給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額外的經濟利益。”,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目前還沒有實行授權資本制度,股東大會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權力的集中。如果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人數太少,達不到半數,那么決議是否有效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因此,要有效吸引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就要充分關注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成本和收益,使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更積極參與股東大會。可惜《意見》沒有涉及這個問題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本科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研究生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并獲得“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生”稱號。楊玲律師理論功底扎實,視野開闊、邏輯嚴密、作風穩健,擅長民商法(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婚姻家事糾紛、人身侵權等)、刑事辯護。從業以來成功代理多起爭議標的額大、法律關系復雜、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訴訟案件。以扎實的理論基礎、豐富的實戰經驗、嚴謹的工作作風、嫻熟的辦案技巧深受委托人的信賴好評。楊玲律師堅持在專業領域深入研究探索,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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