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股東大會的通知應首先以書面形式發出;會議應當載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說明會議將討論的事項
股東大會通知應當向股東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說明,使其能夠就所討論的事項作出明智的決定。這一原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股份回購、股份重組或其他重組時,提供擬進行交易的詳細條款和合同(如有),并對其原因和后果作出認真解釋,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擬討論的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應當披露利害關系的性質和程度;所議事項對作為股東的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影響與對同一類別其他股東利益的影響不同的,差異應予以解釋包含擬在會議上通過的任何特別決議的全文
明確表明有權出席和表決的股東有權任命一名或多名股東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代理人不必是股東
明確股東大會表決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股東大會通知應當以專人或預付郵資的方式送達股東(無論股東是否有權在股東大會上表決),收件人的地址應為股東名冊上登記的地址。境內股東應當以公告方式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上述公告應當在會議召開45日至50日前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一種或者多種全國性報刊上刊登。本公告發布后,即視為所有內資股東已收到相關股東大會的通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上述公告以中英文公布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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