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的一種常見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現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和《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已成為企業籌資、產權流動和重組的重要形式,股權轉讓協議是轉讓人交付股權并收取價款,受讓人支付價款以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產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身份對公司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東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并不一定等同于股權轉讓的效力。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指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效力是指股權轉讓發生的時間問題,即受讓人取得股東身份的時間問題。因此,必須注意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的妥善履行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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