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現有股東,即轉讓其在公司內的股權;第二,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即公司以外的股份轉讓。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有所不同
(1)內部股權轉讓:出資股東之間依法轉讓出資額屬于股東的內部行為,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股東之間一旦發生糾紛,可以作為依據。(2)向第三人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是公司對外轉讓。向第三人轉讓股份,除依照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有關文件外,還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法的規定比較明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這一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人相對自由地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有必要考慮有限公司的資本合作與個人合作的混合性,從而盡可能地維護股東之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和《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外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質性條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這是對外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以下特殊內容:一是以人數為基礎計算表決權。我國的公司制度更注重有限公司的人的因素,因此采用了數量決定,而不是按股東所持出資比例作為計算標準。第二,股東的基本人數是全體股東,除轉讓人外,不超過半數的股東在實踐中,股權轉讓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在滿足上述程序性和實質性要求后,與指定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這樣,雙方都不會有太大的風險,但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應先簽訂股權轉讓草案,約定股權轉讓的有關事項和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另一種方式是轉讓方與受讓方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再由轉讓方在公司履行程序性和實質性條件。但這種方式并不能達到股權轉讓的目的,對受讓方來說風險很大。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果股權轉讓無法實現,受讓人要承擔收回款項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畢健根律師,畢健根,男,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 士學位。先后取得張家口學院醫學專業、北京大學心理學專業、河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多專業學歷證書。現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專職律師。 畢律師篤行正義,愛好廣泛,少年就立志律師職業,參加工作后長期研修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即辭去優厚的待遇,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因擁有較強專業知識背景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加之具有極強的表達、溝通能力及獨到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執行力,參加工作以來,先后從事過醫療衛生、企業生產管理、文化宣傳、市場營銷策劃以及企業高層管理工作,有著多領域的實踐歷練,并先后在文化 傳播公司、大型礦業公司及房地產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行政總監、執行副總經理、法律顧問等多崗位工作,具備豐富的人力資源知識和優秀的團隊管理能力。律師執業以來在訴訟方面擅長刑事案件的取保、辯護及處理各類公司合同糾紛,房地產建筑工程類糾紛及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先后承辦了“李某涉嫌3800萬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案、林某涉嫌合同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后公安撤銷案件案,并成功辯護過黃某故意殺人案、王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宮某妨害公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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