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立法原則,孕婦是否可以判處緩刑三年,緩刑的先決條件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必須判處緩刑的案件是:符合緩刑的初步條件,犯罪分子不滿十八周歲的,孕婦和75歲以上的老年人,可能的緩刑情形是:符合緩刑的初步條件,同時符合緩刑的條件,犯罪情節(jié)輕微,沒有累犯的危險,有悔罪表現,緩刑對社會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根據刑法第九十九條的立法原則,刑法所稱的上、下、內,對于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包括這一數字,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緩刑預備條件的,即使同時符合所有條件,在可能緩刑的情況下,也不得緩刑。刑事審判合議庭受理案件,應當根據法律原則、案件情況和自己的自由裁量權作出判決。
但是,可以緩刑的,沒有必要的條件,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一般累犯、特別累犯以及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只要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間不再犯罪,就不適用緩刑,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再次犯罪的,立即撤銷緩刑,予以羈押,新罪與原罪同時執(zhí)行合議庭決定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zhí)行
緩刑與緩刑有何區(qū)別適用前提不同。適用緩刑,以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是以被判處死刑的人為條件的執(zhí)法方法不同。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以拘留,由公安機關在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配合下進行偵查;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必須入獄改造。考驗期不同。緩刑的緩刑期限,必須根據刑罰種類和刑期確定。刑罰類型和刑期的不同決定了其法定審判期間的不同;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法定期限為兩年法律后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后果是:不執(zhí)行原刑罰,或者撤銷緩刑,對前、后兩種犯罪,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罰,或者送監(jiān)執(zhí)行原刑罰;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后果是: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根據罪犯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的表現或者減刑、死刑執(zhí)行情況,在緩刑考驗期間,違反法定條件的,也可以執(zhí)行死刑,如果罪犯再犯新罪或者發(fā)現漏罪,有危害社會的情形,法院應當撤銷已經作出的緩刑,罪犯應當執(zhí)行原刑罰規(guī)定的一切刑罰。如果緩刑期滿,罪犯又犯了新罪,此時,與已經執(zhí)行的緩刑無關,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發(fā)現漏犯,該怎么辦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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