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案件中的懷孕嫌疑人不適用羈押嗎
懷孕婦女一般不被羈押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的罪犯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羈押:(一)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的,在羈押期間可能導致生命危險或無法自理的,但是;情節特別嚴重,羈押對社會沒有危害的,不在此限。(3)懷孕或者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犯罪的,可以在監外執行。懷孕婦女犯罪的,一般在監外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釋放:(一)病情嚴重,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哺乳的婦女;(三)不能照顧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對可能有社會危險或者自殘自殘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但不得危害社會罪犯患重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出具證明后交付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后,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孕婦是否構成無刑事責任的犯罪
孕婦構成犯罪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的,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判,宣告無罪:(一)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二)犯罪已經過追訴時效的;(三)特赦令免除處罰的;(四)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處理的犯罪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或被告;p> (六)其他法律免除刑事責任的,不采取對孕婦的監護措施,并不意味著不追究孕婦的刑事責任,主要是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因為為了保證胎兒的健康成長,如果孕婦涉嫌構成惡性刑事犯罪,通常會在監外執行。胎兒出生、哺乳后,罪犯仍將被關進監獄執行死刑,是否可以通過提前羈押來抵消刑期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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