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擁有公司財產的股東是否構成職務侵權罪?如果該股東在公司擔任相關職務,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為職務侵占,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數額巨大的行為,其犯罪對象是公司的財產所有權,企業或其他單位。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具有一定注冊資本和一定職工人數的非國有營利性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賓館、各種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經濟組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單位,是指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社會團體或者經濟組織,包括集體、私營機構,以及各種組織。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占用、管理的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還包括該單位有權占有但不占有的財產,如公司、外幣、有價證券等,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其他債權。就財產形態而言,犯罪客體包括廠房、電力、燃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2)本罪的客觀要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產,占有大量財產。具體地說,它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利用自己的地位。所謂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與職務有關的便利。職權是指在自己的職務和地位范圍內的權力,以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不是直接利用職務上的職權。包括:
(1)運用自己的權力,負責、處理、決定或處理某些事情等;
(2)依靠和依靠自己的權力,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與其職位和職務有關的權力;
(3)依靠,依靠職權和地位對其他人員進行控制和控制,或者利用對自己有要求的人員的職權,如單位領導對單位財產的分配和處分權;出納處理和管理貨幣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臨時將房屋等財產交給自己使用和保管,不利用值班方便,只利用工作方便,如熟悉環境、易與現場混在一起、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產,也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盜竊罪等其他犯罪論處,必須有侵占罪。單位財產是指單位依法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者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屬于單位所有的全部財產權利、無形財產權利和債權。其具體形式可以是建筑物、設備、庫存物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有,是指利用貪污、盜竊、欺騙等手段,將單位財產私有化,包括將單位財產作為自己財產處理、使用、征收的行為,如虛報單位財產,明碼標價出售的;將房屋所有權轉讓并登記為自己所有;或者隱匿保管的財物,謊稱被盜、遺失、損壞等,還包括欺騙、盜竊、挪用、私分等行為,未先占有單位財物,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變為私人財物的。無論是先持有后化為烏有,還是先持有后化為烏有,只要本質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表達非法占有的意圖,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可以構成成本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對單位財產的非法侵占一旦開始,就會繼續,但這只是非法占有結果的延續,而不是本罪侵占行為的延續。貪污罪的完成應當視為完成。至于貪污未遂,則取決于貪污行為是否完成。未完成的,以貪污未遂論處。會計人員故意不將一定數額的款項入賬,未來得及結帳即被發現的,僅對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的財產非法侵占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的,以貪污未遂論處,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算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貪污、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貪污公司財產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企業和其他單位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而言,它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和監事不得具有本國工作人員的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有一定的權力,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第二,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這些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也不得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他們可能有特定的職權,或者因為從事某種工作,利用職權或者工作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財產,成為本罪的主體第三,上述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公司的全體職工,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產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關于貪污罪的規定處罰,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產的,以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被國有公司、企業委派或者聘用為國有公司、企業代表的,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公司中擔任代表的,行使管理職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產的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試圖取得單位財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這些權利是否已經取得或者行使,并不影響犯罪構成總之,股東是為公司有錢的人,也有權從公司領取股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違法活動的,以侵權罪論處;沒有職務的,以民事糾紛論處,不同的情形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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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黃周端律師,中共黨員,福建省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現執業于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為專職律師。黃律師具有多年的法學教育背景,在從事多年的律師執業期間,具有豐厚的法學功底和實踐經驗,條理清晰、庭審應辯能力強。對待任何案件,無論標的大小,都能夠細心專業的分析處理案件。工作作風優良,收費公道,是值得信賴的律師,長期以來一直深受當事人的一致信任及好評。黃律師執業前期辦案廣泛涉及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債務追償等經濟合同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辯護等領域的法律事務。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并已成功代理了多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繼承及在爭取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訴請基本達到當事人的預期效果)、工傷賠償、債權追討、交通事故賠償以及刑事辯護案件,維護了眾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的經濟損失。這些成功的案件也為其提供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單位: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手機:15980206080。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號世界金龍大廈16層(附近站點:古三座、樹兜站)QQ:583567300,微信:15980206080、zho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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