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點:試用期內的新員工不能隨意“炒”仲裁委員會建議,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就讓勞動者走,有的甚至公開規定在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些都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法律原因的情況下,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以裁定敗訴
風險點: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工人的工資應該照常發放仲裁委員會提示:根據法律規定,即使勞動者未按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用人單位也只能暫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以職工離開企業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基數,風險點:女職工在產檢、產假期間的工資按規定發放p>仲裁委員會提示:根據規定,懷孕女員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應按出勤處理,不得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三個期間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女職工仍在第三期的,順延至第三期屆滿
4.風險點:勞動者雖然自愿不繳納社保,但對企業來說是違法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一項強制性義務。即使員工為自愿不繳納社保寫了保證書,也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此作為不繳納社保的理由。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提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是不能變更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即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要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不得從事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實際發生變更,即使不是書面形式,但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則變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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