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簡介從代理角度看事實推定在律師代理中的運用公司股東糾紛案作者:李玉柱,事實推定是指法律規定法院有權根據已知的事實和經驗規則進行邏輯推理,從而得出被證明的事實是真是假的結論。與“法律推定”相對立的一種訴訟案件認定方法。事實推定和法律推定都需要借助邏輯推理,從基本事實中推斷出另一事實的存在事實推定根據同一基本事實,不同的司法人員可以推斷出不同的推定事實,而不是推斷出一個法律事實(3)事實推定的結論可以被反證反駁或推翻,法律推定可以被推翻或不被推翻。事實推定,如果存在相反的事實或證據,推定的事實應當得到證據的確認。法律規范對法律推定的規定較多,法律對事實推定的法律依據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財稅[2001]33號第九條第(三)項中規定,依照法律或者已知事實、生活規律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不需要證明。這一規定應成為事實推定的法律依據<2007年6月,原告出資45萬元,被告出資5萬元設立冶金機械有限公司,被告為法定代表人。后來,由于原告與被告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矛盾,原告提出退出公司,退出自己的股份。被告同意并支付原告5萬元,其他40萬元。被告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告開具借據,并加蓋公司公章。后來被告逾期不還,2008年4月,原告委托我律師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40萬元。庭審中,被告律師提出,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原告在公司正常經營期間抽回自己的股份,違反了這一規定。他的退股是無效的,他應該代表原告返還已經返還給公司的5萬元,我相信公司成立后,股東雖然不能退股,但可以轉讓自己的股份。在形式上,原告退股,但在實踐中,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5萬元,并出具40萬元的債權票據,這是股東收受股份的行為。在本案中,應當適用事實推定原則來認定本案的事實。原告和被告的行為可以推定為股份轉讓行為,否則被告不應向原告支付5萬元。這5萬元是被告付給原告的,當然也不需要退還給公司。因此,本案是一起因股權轉讓引發的債務糾紛
最終,人民法院采納了原告的代理意見,責令被告限期退還拖欠原告的40萬元。被告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生效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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