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標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構成要件:
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并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失。所謂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盡力,履行公職中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心態,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一種過失。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4、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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