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辦。婚姻登記機關核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后,發給新的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申請換領結婚證的一方,應當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如果能查到檔案,可以調取身份證、戶口簿和查檔證明。如果無法調取檔案,可由原單位或街道出具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集體戶口必須提供主頁和戶口卡。如果復印件要蓋章,應該加上警察局或紅牌。沒有戶口原件的,必須出具加蓋派出所印章的戶籍證明。另外,雙方必須在場
另外,在重新申請結婚證的過程中,如需委托他人重新申請結婚證,雙方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應提交經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和承辦機關,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當前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p> 結婚證: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各執一份。本辦法由民政部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印制。結婚證由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蓋章。結婚證上應當粘貼男女雙方的照片,并加蓋結婚登記專用章。
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暫行規范》,重新領取結婚證、離婚證的受理條件是:(一)婚姻登記機關有管轄權;(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的,當事人持有《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的,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辦婚姻登記證聲明書》領取結婚證后,可能會丟失、損毀。此時,雙方可向原婚姻登記機構或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重新申請。但此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審查核實后方可補發。另外,一般再辦結婚證,不需要當事人一起去,只有一方也可以重新申請涉外婚姻重新申請結婚證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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