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8年5月1日前,依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請求仲裁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后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在2008年5月1日后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義務。自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二,勞動爭議訴訟時效(1)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的具體規定可以分為普通時效和特別時效,普通時效為兩年,特別時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中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下面是詳細的說明。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是指民事訴訟時效的內容: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時效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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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經申報銷售不合格貨物(3)遲延或拒絕支付租金(4)定金財產滅失或損壞(2)勞動訴訟時效的計算。但自侵權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自愿超越訴訟時效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但在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從中斷時間起,時效期間應重新計算
如果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小時,則應從規定的時間開始計算。規定按日、月、年計算期間的,不計算起止日,計算次日。
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是24點。有營業時間的,在營業活動停止時終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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