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審查后,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受理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時,應當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要求被申請人在15日內提交書面答復和證據。被告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職工集體勞動爭議涉及十人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的,應當以通知書或者仲裁庭組成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當事人。仲裁委員會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依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兩名仲裁員組成。簡單的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單獨處理。仲裁委員會審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成立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的專門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證據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不能辨認的,或者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有疑問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職權,向有關單位和知情人了解情況,收集證據。對需要檢查、鑒定的問題,應當報法定部門檢查、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勘驗或者鑒定,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員主持調解勞動爭議案件。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訂立仲裁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名,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前食言,或者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和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庭審期間,應當聽取原告的上訴和被告的答辯。仲裁庭應當當庭進行調查,主持辯論,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最終意見,然后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或者不愿接受調解的,仲裁庭應當共同討論作出裁決,作出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結。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三十日。集體勞動爭議的處理應當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長十五日執行調解或者裁決;仲裁裁決在法定訴訟期間屆滿后生效。調解或裁決生效后,雙方應自覺執行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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