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表示愿意提交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爭議的法律形式由仲裁機構裁決。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對爭議取得管轄權的基礎,有法律要求的仲裁協議才能成立
第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具體仲裁請求是指仲裁申請人為保護其合法權益而請求仲裁機構解決的具體爭議。例如,加工合同發生爭議時,訂貨方應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訂約方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供貨。申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一定的事實和理由。事實引導著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化或消滅,包括事件和行為。理由是指申請人提出仲裁請求的依據,包括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應當指出,當事人申請仲裁時,不一定要事實確鑿、真實;理由不一定合理合法。第三,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平等主體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仲裁。”。第三條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繼承的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糾紛,不得仲裁。”,《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遵循以下原則:第一,當事人屬于平等的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第二,當事人有處分權和解決權,仲裁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包括一些非合同糾紛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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