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人應當享有哪些權利?1.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聲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2.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必要的獎勵發明人、設計人也可以按照《發明獎勵條例》的規定申請科研成果獎勵,作為技術職稱晉升或破格晉升的依據,也可以作為職務晉升的依據。依照專利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和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于一個單位的,發明人、設計人有權獲得獎勵和報酬
職務發明的分類(1)一是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發明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勞動任務是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應當屬于用人單位。(二)在完成本單位分配的工作任務時完成的發明創造;在現實生活中,單位工作人員不僅要承擔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工作,還要接受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因此,對法律中的“單位任務”一詞有兩種不同的理解方式。執行單位交辦工作以外的任務,通常是指單位下達的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研究委托等短期或臨時性任務。這些工作的完成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責任的承擔和必要的物質條件密切相關,應屬于職務發明創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未向社會公開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術資料等)進行的發明創造;但是,如果僅僅使用了本單位的少量材料和技術條件,而這些材料和技術條件的使用與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則不能視為職務發明創造,實用新型專利權屬于用人單位。但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取得專利后,發明人有簽名權。但是,如果實用新型專利是一項服務成果,員工無權使用專利權,有義務對實用新型專利的相關技術資料保密,如何認定非職務發明專利是否違法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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