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
3.有禁止婚姻的親屬關系的,所謂血緣婚姻,是指婚前醫學上認為不結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無效案件時,不適用調解審理婚姻有效性問題。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分割財產、撫養子女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丈夫在懷孕期間、產后一年、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離婚。婦女提出的離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男子提出的離婚,不受此限制。”這項規定解釋了三個問題:1.男子不得在婦女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說,在上述期限內,男方無權要求離婚。2.人民法院認為女方有必要在上述期限內申請離婚的,丈夫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人民法院確認,方可受理。不難看出,該法的目的是明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法律后果,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無效婚姻的溯及力和可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和財產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許多法律學者認為,無效婚姻從一開始就應具有不同于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違反公序良俗應從一開始就應具有無效性和追溯力??沙蜂N婚姻只是對社會私利的一種普遍侵害,且侵害程度不是很嚴重。自公告之日起無效?;橐龅怯洐C關或者人民法院對撤銷公告不具有追溯效力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但是,在我看來,無效婚姻并不具有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是可以撤銷的。宣告撤銷前,應當承認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不得侵犯合法婚姻雙方的財產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一個全面而周到的處理: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個人。個人財產證明不清,無法核實的,有權按照共有財產分割。雙方購買的財產按共有財產分割。個人負有債務,個人獨立清償債務,共同清償債務,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且,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貧困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方也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四)親子關系婚姻法規定:“本法有關親子關系的規定,適用于雙方所生子女的確認程序。”婚姻包括到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婚姻無效的確認機關包括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和有關婚姻無效確認程序的立法,我國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婚姻無效的申請人和法律責任滯后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比較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2]規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認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2)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近親屬(3)依法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理由,是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病人有婚前醫學上認為不結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第八條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應當依法判決,不得調解;婚姻有效性判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與撫養子女有關,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作出調解書。當事人對分割財產、撫養子女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3]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無效婚姻申請后,經審查無效的,依法判決宣告婚姻無效。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證明婚姻無效的,不予撤訴,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財產分割、撫養子女的無效婚姻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宣告婚姻無效,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應當為確定婚姻效力和解決其他糾紛作出判決書,尚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六條利害關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尚存配偶為被申請人,第七條人民法院對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離婚和宣告婚姻無效申請的,不列入被申請人名單,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在宣告婚姻無效申請判決后進行。前項婚姻關系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審判繼續進行宣布婚姻無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如果雙方非自愿結婚,則屬于可撤銷婚姻,也可以在女方結婚時提出,因為雙方的婚姻關系都是非法的。如果雙方的婚姻是合法自愿的,可以取消婚姻,男方不能在女方懷孕期間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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