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勞辦發(fā)〔1993〕276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視為中止仲裁時效,認定工傷和其他妨礙仲裁案件處理的客觀情況,應當報仲裁委員會審查批準。中止仲裁時效不包括在仲裁時效中。根據(jù)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仲裁時效:
在辦案過程中,政策不明確或者沒有處理依據(jù)的,在辦案過程中,需要進行工傷認定、現(xiàn)場檢查、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調查的,應當向上級有關部門請示,等待答復,在辦案過程中,因當事人死亡、法定代表人和利害關系人不明確、病情嚴重或者無行為能力,致使當事人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shù)却Y果出來,在辦案過程中發(fā)生自然災害或者社會變化,造成交通、通訊中斷等妨礙仲裁正常進行的客觀情況,仲裁庭有上述情形需要中止仲裁時效的,應當及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批準。上述情況消除后,恢復計算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勞辦發(fā)〔1993〕276號)第三十條也規(guī)定延長仲裁期限:仲裁庭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30天。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仲裁庭應當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對集體勞動爭議的處理。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jīng)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天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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