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或特殊情況,婚姻關系中存在無效婚姻。很多人不知道無效婚姻包括什么。因此,本文通過對相關數據和資料的歸納整理,為您解釋無效婚姻的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閱讀
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制度根據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患有醫學上認為婚前不結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是無效的,因為婚姻所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是無效的。但是,即使婚姻無效,在無效婚姻期間出生的子女也被視為合法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不是所有知道婚姻無效的人都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根據不同情況,法律對無效宣告的申請主體作了相應的規定:1.以重婚為由申請婚姻無效宣告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2.以未達到法定年齡為由申請婚姻無效宣告的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為理由申請婚姻無效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從婚前不應結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來看,是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第三,法院何時不判決婚姻無效。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無效婚姻的法律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當無效婚姻的情況消失后,婚姻就被認為是有效的。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四種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可能不消失。比如:重婚,如果以前的婚姻已經解除,自然就不存在重婚問題,而且不能宣告婚姻無效;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通過否定親子關系確認沒有血緣關系的,不能宣告婚姻無效,但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不能消失或者改變;婚前疾病在向法院申請時治愈的,不能認定婚姻無效;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年齡,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已達到法定年齡的,法院不予認定婚姻無效判定婚姻無效的,雙方均屬于同居關系,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共有財產處理,但共有關系終止時證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共有財產有分割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平等分配的原則處理,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考慮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人民法院審理因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作為第三人獨立請求參加訴訟,其財產范圍應當不同于離婚時的財產范圍。這里的財產范圍只應指雙方購買或單方共同生活的各種財產,包括房屋、家具、衣物等,一方的剩余存款、企業所得和股權所得應屬于一方財產合法婚姻受法律保護。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應當考慮一方或者雙方合法配偶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出資的一半屬于其合法配偶,應允許合法配偶收回出資。(5)婚姻無效判決后,子女由父母撫養,即使婚姻無效,其子女也視為合法子女,這是國際通行的規則,也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子女撫養問題應按照離婚時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離婚后是否由父母直接撫養,父母仍然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處于哺乳期的子女應當與哺乳期的母親一起撫養。因哺乳后子女撫養權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以維護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的穩定,法律規定了一方或雙方死亡時申請婚姻無效的一定期限。超過這一期限,法院不能判決婚姻無效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存續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本案中,申請結婚的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結婚年齡一年,疾病不適合結婚的判決為無效婚姻。如果婚姻關系無效,則相對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無效。希望以上文字能幫助您理解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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