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用人單位工資不高,老板卻不給的情況br/>
1.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應當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需要注意的是,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3)應當通過訴訟解決。這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仲裁結束后,所有員工都會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三,拖欠勞務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二,應當指出,當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采取爬樓梯、堵馬路、暴力等激進行為,我們必須依靠法律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否則,沖動不僅毫無幫助,但也可能觸犯刑法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所在地,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的勞動合同,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補償金應在交接結束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將終止的勞動合同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日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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