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對重婚有明確規定,重婚是一種違法行為。已經有婚姻關系的公民不能再結婚。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霸網站上關于重婚與小編的法律規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是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重婚罪是對我國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破壞,而我國對重婚案件實行自訴、公訴的訴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重婚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與有配偶的人結婚的,依法提起公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民事責任而言,根據《婚姻法》第十條,重婚是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重婚當事人的婚姻無效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就民事責任而言,重婚可能導致離婚期間財產分割減少,無辜方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其次,重婚的認定有兩種類型的人構成重婚。第一類是有配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人;第二類是知道他人有配偶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人。其中,第二類構成重婚的人要求“明知他人有配偶”和“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并繼續維持婚姻關系”,屬于“知道”。相反,不知情受騙不構成重婚重婚的認定關鍵在于是否構成另一種婚姻關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重婚,即有配偶的人登記與他人結婚;第二,事實上,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以夫妻名義同居:(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二)有配偶的人雖然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他或她視自己為丈夫或妻子
除了雙方之間的認可和日常生活中的住址外,雙方住在一起,當婦女生病時,男子以丈夫的名義簽字看護,當婦女分娩時,男子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而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孩子慶祝滿月,這也可以作為判定夫妻匹配的佐證。為了確認重婚,我們通常需要取得周圍人的證言,當事人的親友證明,周圍人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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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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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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