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證據。
不論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還是人民法院,在要求勞動爭議雙方舉證之前都會向雙方發出舉證通知書。一方面,舉證通知書上記載了舉證的時間、地點,勞動者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去提交證據。另一方面,舉證通知書后都附有舉證須知,舉證須知上明確了舉證責任、證據要求、舉證程序等內容,勞動者一定要詳細閱讀舉證須知的內容,并按照上面的要求進行舉證。例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舉證須知上要求,“當事人提供視聽資料證據的,應當提交兩份拷貝件和兩份完整的書面對話記錄。”那么勞動者不提供拷貝件只提供書面對話記錄、只提供拷貝件不提供書面對話記錄、提供不完整的書面對話記錄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視為沒有按照要求舉證,辛辛苦苦收集到的證據有可能喪失了質證的機會。所以,勞動者在舉證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要求去提交證據。
二、提交能夠證明勞動爭議事實的、對自己的主張有利的證據。勞動者最終收集到的證據可能有很多,對于這些證據一定要進行分析、整理和歸類,最終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和對勞動者一方有利的證據。有些材料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有關,但與提出的勞動爭議本身無關,這樣的材料沒有必要作為證據提交。有些材料證明的事實與勞動者的主張相矛盾、相沖突,這樣的材料不能夠作為證據提交。所以,勞動者在舉證的時候,要盡可能多地提交能夠支持和印證自己主張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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