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不會影響上個月的工資,雇主需要向工人支付正常工作的工資p>
如何處理曠工辭退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在具體操作中,對存在曠工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員工,應當通過必要的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做好這兩項工作:
(1)提供證據證明對方違反了有關規章制度,證明對方對違反的規章制度了如指掌
(2)整個程序需要公開,并向職工公布或傳遞。只有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確定,解除合同的結果才具有法律效力,對因嚴重違紀被免職的勞動者,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自行離職。《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經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依照勞動合同法關于曠工時間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未規定曠工數日因曠工被免職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勞動者的勞動關系。退職的條件是:(1)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的;(2)經批評教育無效的;(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15天以上的,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
但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第516號令明確廢止了這一規定,如果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仍有“開除”或“開除”等相關規定,顯然缺乏法律依據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根據情況制定自己的內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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