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支付工資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賠償:(一)無故扣減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二)拒絕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三)支付勞動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經濟補償和補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拖欠工資多久可以到勞動局起訴老板,所以不管拖欠工資多久無故都可以到勞動局投訴,但在實踐中,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投訴更容易受理;其次,企業拖欠工資的法律后果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發差額;勞動者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追加賠償。用人單位無故不支付工資的,可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發出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然后提起勞動仲裁,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可以要求按工齡支付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實行周、日、時工資制的,可以周、日、時工資;勞動者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勞動任務后,按照有關協議或者合同的約定立即支付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一)因自然災害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戰爭和其他人力無法抗拒的原因(2)因生產經營困難影響用人單位資金周轉的,經用人單位工會同意,可以暫時暫緩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如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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