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企業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在醫療、懷孕、分娩、哺乳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醫療期滿、孕期、產期、哺乳期。3.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經認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救助。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所屬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法定工作時間。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食品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應當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支付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對重病、絕癥患者,應當增加醫療補助。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的50%,對身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的100%。(一)醫療費用要求: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標準,工傷保險藥品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注: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無需持服務協議到醫療機構就診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受傷職工到總體規劃區外就醫3.法律依據:第四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標準:工傷治療費用與《工傷保險診療項目清單》、《工傷保險藥品清單》一致,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注:根據地方性法規,康復治療需要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定額標準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義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標準:原工資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2.要求: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注: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離休工資期間分類目錄》確定離休工資期間不同的地方,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是按照當地規定的(6)護理費用標準:(1)停產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2)傷殘鑒定后需要護理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算,不能完全自理的;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安排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職工生活不能自理,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統籌安排<2.要求:生活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受傷職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據:第三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款、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工資、疾病救助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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