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嚴重后果如何進行判斷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入罪標準是足以使火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嚴重后果的量刑標準并不限于火車的傾覆、毀壞,應當從火車傾覆、人員傷亡、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中斷行車時長等方面分別考量。作為嚴重后果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具體數額標準可參照同屬第一百一十九條調整的破壞電子設備罪、盜竊油氣或破壞油氣設備等司法解釋。
相關法律知識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只、汽車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嚴重后果要從多方面進行考慮,并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當然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處罰也較為嚴重,?而對于造成了嚴重后果的當事人而言,最好請及時聯系律師幫忙處理,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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