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三款規(guī)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過多次庭審,被告在法律規(guī)定和充分證據(jù)面前不得不與我們妥協(xié),我們也做出了適當?shù)淖尣健=浥c對方代表多次協(xié)商,委托人與單位最終達成和解協(xié)議,一次性處理,職工也得到了補償
為職工繳納和代扣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責任。因此,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切忌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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