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知道案件情況,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笨梢?,依法出庭作證是公民的義務,也是公民參與社會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是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的行為,應當視為參與正常勞動,其工資不應當由單位扣除。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的方式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政府、政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會議;擔任人民法院證人;參加《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基層委員會成員的生產、工作時間的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會議;依法進行的其他社會活動?!眲趧诱咭勒辗ㄔ和ㄖ鐾プ髯C,屬于依法參加社會活動。這種活動對國家和社會都是有益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并按照正常生產勞動支付工資。因此,用人單位在出庭作證期間扣發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當然這里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外,不包括企業支付的其他報酬
可以說,每個公民和單位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在法律規定明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堅持截留出庭作證的勞動者工資的,屬于犯罪。勞動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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