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八種情形)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一)(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勞動合同變更后,企業仍需裁減職工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外,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1種情況)17.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外,定期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2起),吊銷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
(7)有完成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在任務完成時終止,(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者符合上述20種具體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法院非訴執行程序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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