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街道司法部門聞訊后,主動介入調解。司法所周所長認為,文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其月薪不低于800元,而公司實際工資1540元的48%超過740元。在調解過程中,周主任告訴文某,從合同的角度看,文某沒有遭受任何損失,只是從工資的數額上
調解組向物業方解釋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周主任告訴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安排加班要支付加班費,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單位支付加班部分報酬時,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此外,物業方應按照法律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以此次糾紛為由辭退員工
經過多方協商,物業公司最終同意向文文支付加班費5500元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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