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爭議可以提交高等法院嗎p>
勞動爭議案件能否向高等法院提起,取決于具體情況。但是,一般勞動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二審是中級法院之后的終審,這是比較少見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管轄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本院管轄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勞動爭議的處理。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就爭議事項進行討論,以消除矛盾,找到解決爭議的辦法。當然,協商解決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而是國家承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也有權申請調解或者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應當自覺履行(本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自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60日至90日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經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反悔的,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單位與職工不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由職工雙方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定。當事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程序處理。首先,民事調解應當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與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判決。原告、被告一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依照《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勞動法解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下列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仲裁: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釋和終止
3.退市、辭退、辭職糾紛
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糾紛
5.勞動報酬糾紛,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6、部分社會保險糾紛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關系形成后的糾紛
9.勞動者退休后,因追索撫恤金、醫療費、醫療費等原因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發生的糾紛,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
10上述知識是小編對“勞動爭議能否上高院”問題的回答?勞動爭議案件能否向高等法院提起,取決于具體情況。但是,普通勞動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二審將在中級法院之后進行終審,這種情況比較少見。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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