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證明的一般規則是什么勞動仲裁證明規則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結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發包人控制和管理的,發包人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資料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當事人應當負責提供證據,證明其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對方仲裁請求被駁回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1<2,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工作年限,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依法提供勞動條件,發生勞動爭議的,第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當事人。第四,證據包括書證,與勞動爭議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物證、音像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第五,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件,但有證據表明原件或者原件由對方保管的,或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生活習慣可以推定原件或者原件應當由對方保管的,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書面證據或者外文材料作為證據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者復印件,第七,當事人應當提交證據一式兩份,對證據材料逐一編號,列出證據清單第八,當事人應當及時提交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雙方應積極配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證據較多的復雜疑難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交換證據一般不超過兩次交換證據的時間和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件,但有證據表明原件或者原件由對方保管。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知道,歡迎咨詢法律BA網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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