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位于。通常,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重疊,因此勞動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現代社會,隨著工商業的繁榮,用人單位異地經營的現象更加普遍。他們在外地建廠時,為了節省勞動力成本,通常使用當地勞動力。因此,如果雙方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用人單位在一地履行勞動合同的可能性很大,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體現了便民原則。因為與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往往擁有更大的經濟訴訟權,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省去了時間成本,勞動者往返兩地的精力和金錢對于法院管轄異議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仲裁前程序處理。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優先管轄原則,但對于仲裁結果,勞動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類訴訟有三種類型:一是職工訴訟,二是企業訴訟,三是雙方訴訟。如果員工起訴,那么員工通常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因此仲裁管轄權和法院管轄權不會不一致;企業提起訴訟的,起訴地可能與仲裁地不一致;如果雙方都起訴,那么從方便勞動者的角度出發,如果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仲裁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起訴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企業提起。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沒有仲裁,能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有管轄權,我們知道,勞動訴訟的管轄權一般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希望這些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您的問題比較復雜,我們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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