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分析,超出法定上訴期限的有幾種:一是勞動者不知道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應當在60日內提出,當被告知勞動法規定的法定上訴期限為60日時,突然意識到;二是離開原單位到新單位工作后,在計算繳費金額時,發現原單位未足額或按時繳納社保費,因此提起仲裁為時已晚。因此,要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忽視一個基本的法律規定——上訴有效期。《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請仲裁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這里所說的“應當”,是指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之日侵權。如用人單位在工作期間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含加班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仲裁。由于種種原因,如果員工離職后只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必須在離職之日起60天內提出申請,否則我們將失去維權的機會。因為時效是勞動仲裁的前提,當然,在本市勞動仲裁實踐中,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特殊情況進行了放寬和調整,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原因超過上訴期限的除外,如:當事人因患重病不能在上訴期限內上訴,難以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表人,不能在期限內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因非自己主觀過錯造成的其他障礙不能在期限內上訴的;另外,當事人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有關部門調解不成后又上訴的,仲裁委員會依法對期限作了相應的專項調整,在計算期限時,將根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扣除該部門的辦理時間。此外,仲裁委員會在60天內不受理上訴。也許勞動者還有僥幸心理,仲裁逾期不受理,再去法院提起訴訟。因為現行的司法程序是一審二審制度。我不知道,當仲裁委員會向你發出不被接受的法律文件時,你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只有起訴的權利,沒有勝訴的權利。法院還將根據《勞動法》規定的上訴時效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在這種情況下,意味著即使你的權益受到侵犯,你也應該得到保護,但你不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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