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拒絕與其員工簽訂雇傭合同,但只要事實上的雇傭關系已經形成,并且發生人事糾紛,法院就會處理。近日,省高級法院公布并開始實施《關于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了人事糾紛案件的審理范圍。據悉,這是中國法院發布的第一份審理人事糾紛案件的規范性文件。本文件的哪些方面值得您注意?本報記者請省高院研究室主任為您作權威解釋。就業事實的形成仍然可以起訴省法院今后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但仍必須以人事爭議仲裁為前置程序,即法院不受理未經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據悉,因辭職、辭退、履行勞動合同等原因發生的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或復議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特別提醒: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拒不接受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法院不接受職稱評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接受其職稱評定、工作安排調整、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但《意見》明確規定,雙方之間的爭議不屬于法院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范圍。《意見》還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員工之間因科技股份產生的爭議,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和利益分配,以及因合同引起的爭議,不在法院受理的范圍內,除非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資、福利和雇傭合同的終止。該負責人還表示,如果人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當事人因不滿仲裁結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裁定不受理或駁回當事人的訴訟。但是,不屬于人事爭議案件范圍,由本院負責的其他案件,本院仍應當受理。該負責人在談到《勞動法》解決人事糾紛時解釋說,審判程序應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案件的實質處理應適用《人事法》;但《人事法》未規定有關職工勞動權利的內容的,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人事法律、法規、規章和人事政策規范性文件未作規定的,參照《勞動法》處理。《意見》還規定,事業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不違法,法規和政策可以作為法庭案件的依據,只要已經向員工公布。此外,人事糾紛案件只能由雇主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民法典草案是否擴大遺囑扶養協議范圍
2021-01-08國家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用中外合資保安服務嗎
2021-01-04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什么
2021-01-03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及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2020-11-25合同形式的概念
2021-01-13精神病人能繼承遺產嗎
2020-11-26什么時候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12-01借他人身份入職工傷如何賠償
2021-02-02實習期完還有試用期合法嗎
2021-02-04事業單位拖欠工資是勞動爭議嗎
2021-01-15涉及到勞動爭議的檔案保存期限為幾年
2020-12-19如何進行人壽保險理賠呢
2021-03-07因天氣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的賠償標準2020
2021-03-25夫妻財產分割:人身保險合同權益的分割
2021-01-29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的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2021-03-12無證駕駛致人死亡,保險公司也應賠償嗎
2021-03-13車禍理賠清單
2020-12-01保險受益人變更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1-01-19委托他人代理應注意什么問題?
2020-12-27荒山開發承包合同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