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提交辭職報告或辭職信
這個環節似乎與企業無關,但卻是整個流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因為簡單的辭職信是整個流程的基本依據。在實踐中,由于這一環節的缺失,一些企業陷入了困境。我們收到的辭職信往往千言萬語。一半以上的話是對企業的贊揚,另一半是對離開公司表示遺憾。但是作為勞資關系管理人員,在這數千封辭職信中,我們應該收集哪些信息呢?當然,辭職的原因一方面有利于企業對未來人員流動的分析,但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該得到員工辭職的證據。辭職信應包括以下三點:
(1)員工愿意辭職。這位員工寫了很多,但沒有一個字表明他辭職了。那么這封信就不能稱為辭職信,或者它只能被視為辭職聲明
(2)員工的簽名。有時打印員工遞交的辭職信,并打印最終簽名,或者員工的一些辭職信在移交給人力資源部時已經簽名。此時,工人必須親自再次簽字或用指紋確認辭職日期。此日期是辭職信送達的日期,而不是辭職信的簽字日期。根據《勞動合同條例》,工人辭職后,企業應在30天內辦理辭職手續。當然,如果人力資源部收到的辭職信日期早于當前日期,可要求雇員重新簽署并注明當前日期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工人可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合同。工人可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合同。以上三點是必要條件。如果無法獲得上述信息,企業可能會受到工人的勒索。有一次,由于公司沒有確認員工在辭職報告中的簽名,員工通過協商提出企業應以解雇或終止的形式支付經濟補償,最終企業敗訴。如果您被員工勒索而敗訴,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則此類人力資源只能是“班級終止”的結果。
2.辦理離職手續
離職手續應包括兩個方面:離職審批和離職交接。不管辭職的原因是什么,一旦員工決定辭職,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不想在企業呆太久。因此,在確保企業利益的同時,應盡量簡化離職程序的設計。當然,法律還規定了勞動者有工作交接義務,對勞動者的工作交接義務也有一定的限制(第五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工作交接時支付。)點擊下面的圖標下載我正在使用的員工離職程序列表。通過一個簡單的表格,員工可以完成幾乎所有的流程,并留下企業要求的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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