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來說,在確定外部委托文件的編制時間時,應要求檢驗單位提供對比樣本。如果檢驗單位無法提供樣品,目前只有少數鑒定機構能夠在三個月內通過多次鑒定法對準備好的文件進行鑒定;很少有公安部門的鑒定機構能夠鑒定出6個月內制作的文件。由于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檢查鑒定的檢出率不高。人民法院司法技術人員應當對委托案件的鑒定情況和鑒定機構的資格、能力進行審查。如果簽字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則要求提交單位提供對比樣品。由于試驗材料與樣品在紙張、油墨、油墨和儲存環境方面的差異將對鑒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因此鑒定機構制備的樣品在紙張類型和顏色、油墨、,油墨顏料和染料的主要成分、儲存環境的溫度和濕度等。因此,不允許使用鑒定機構自行制備的樣品進行文件制備時間鑒定。
本通知第一段要求提交單位提供樣品。在特殊情況下,即如果提交單位不能提供合法的比對樣品,且簽署時間和懷疑時間均在6個月以內,“目前只有少數鑒定機構能夠通過多次鑒定的方法對3個月內制作的文件進行鑒定;很少有公安部門的鑒定機構能夠鑒定出6個月內制作的文件”;當“簽字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時,必須要求提交單位提交法定樣品供檢查。該款最后一部分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當對委托案件的鑒定條件以及鑒定機構的資格和能力進行審查”,“對鑒定條件的審查”是指法院必須對提交供審查的樣品和材料進行審查在提交檢查前,應滿足法定條件。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樣品才能送檢,否則是違法的。同樣,法院在提交供檢查之前有一個前置程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提交的樣品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對樣品和試驗材料之間的紙張、油墨、油墨顏料和染料主要成分的類型和顏色是否相同進行“材料鑒定”。同時,查明樣品和試驗材料之間的儲存環境的溫度和濕度是否相同。“鑒定機構的資格和能力”是指法院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選擇的鑒定機構必須是:鑒定筆跡形成時間的合法合格單位。同時,具備法律資格并不意味著具備能力,法院還必須調查其真實能力。有的鑒定單位甚至沒有檢測儀器,甚至鑒定機構的一些人員甚至不能使用儀器。當然,法院無法確定他們是否具備這一能力,通知第2段“受試材料與樣品在紙張、墨水、墨水和儲存環境方面的差異將對鑒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這表明如果樣品在“紙、墨、墨和儲存環境”方面存在差異,則鑒定結果不準確。鑒定機構制備的樣品在紙張類型和顏色、墨水、墨水顏料和染料主要成分方面不能滿足與提交材料相同的要求,儲存環境的溫度和濕度等。因此,不可能使用鑒定機構自行制備的樣品進行文件制備時間鑒定。”結果表明:1、評估機構的樣本不能作為比較樣本;2.檢驗單位提供的樣品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紙張的類型和顏色、油墨、油墨顏料和染料的主要成分、儲存環境的溫度和濕度。事實上,檢驗單位不可能提供符合上述條件的樣品。除非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提交的對比樣品達成一致,否則不會進行鑒定。3.由于無法與評估機構的樣本進行比較,因此不存在評估機構常說的“所謂評估機構數據庫”比較問題。4.由于本次評估是比較性的,評估意見的質證主要體現在對樣本是否合法的質證上。5、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前,必須對送檢樣品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共同認可的樣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樣品,應當要求檢驗單位提供樣品符合上述法定條件的證據,否則鑒定機構不能進行鑒定;樣品與提交材料的紙張、油墨、油墨顏料、染料的種類、顏色是否相同,屬于“材料標識”,不屬于“文件技術標識”范疇。此外,由于在法定條件下,樣品和試驗材料的保存環境的溫度、濕度和其他方面是相同的,鑒定機構根本無法區分。因此,文件鑒定機構沒有資格鑒定提交的樣品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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