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工傷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人員;在這里,我們應該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損失或災難”,可以是漸進的(如慢性中毒、血吸蟲病感染等),也可以是突發的(如工作架倒塌、墜物傷害等),我們不應堅持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最后工作時因事故受傷的突發情況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導致的意外傷害,如暴力
1.4職業病
1.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負傷或下落不明
1.6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他在48小時內死于突發疾病或搶救無效
<2.2在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傷,如救援和救災<2.3曾在軍隊服役并因戰爭和工傷致殘的員工已獲得革命勝利傷殘士兵證明,并且在到達雇主后再次發生舊傷3。但是,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
<3.1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3.2醉酒造成的傷亡<3.3自殘或自殺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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