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員工因工負傷、傷殘、治療后影響勞動力且傷勢相對穩定,或停職和工資保留期屆滿(包括經勞動能力評估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的,適用
,受傷員工或其雇主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分區委員會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
(二)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正本和副本
2.有效的診斷證明、檢查、,按照醫療機構病案管理相關規定復印或復印的檢測報告等完整病案資料
3.受傷職工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規定的其他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
附件: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請人所有需要補充和更正的材料,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及時組織鑒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傷情復雜,涉及多個醫療衛生專業,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延長30天
(四)專家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受傷程度從醫療衛生機構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至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自做出評估結論之日起20天內,勞動能力評估委員會應及時將評估結論送達受傷員工和用人單位,如果受傷員工或用人單位對初始評估結論不滿意,應將評估結論副本發送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最終結論為自治區、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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