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并列情形:
1.勞動者嚴重違紀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判斷是否構成嚴重違紀的依據:
1.勞動合同有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規定,應按約定或規定處理;
2.在規章制度對涉及勞動紀律的某些事項未予規定、規定不明確、規定顯失合理性或者規章制度無效等情況下,需要注意區別對待不同行業和不同崗位所持的不同標準,謹慎進行價值判斷;
3.構成嚴重違紀不一定需要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不應當需要達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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