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哺乳期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女員工沒有過錯,《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情節: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
(4)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
(5)(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懷孕、分娩、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第四條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哺乳期間不得減少基本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工資,不得辭退女職工,以及因婚姻、懷孕、產假、哺乳等原因單方面終止(雇傭)合同或服務協議。但是,除非女性員工要求終止勞動(雇傭)合同或服務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的勞動(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第5、6、7條)三、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夜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勞動項目的勞動哺乳期間被叮咬,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工作
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支付工資三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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