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生效后,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由于一方或雙方意愿的表達而解除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三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應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勞動爭議。本文分析介紹了勞動者在解除合同時應注意的一些問題。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的合法終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中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a href='http://www.7756740.cn/laodong/43.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答復》(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僅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30天以上,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由用人單位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選擇自己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俗稱“辭職權”“在行使辭職權時,雇員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只要他/她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無需雇主同意。當勞動合同在30天內到期時,雇員應注意兩點:第一,如果勞動合同規定了違約金或雇主支付了培訓費,雇員應按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第二,提前通知的日期應符合法律規定,否則,雇主可能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
2。特殊終止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以支付補償:(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 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3) 無故扣發或者拖欠職工工資的;(4) 拒絕支付工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5) 向工人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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