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借款合同管轄與融資租賃具體是怎樣的?
起算期限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后一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從上述法律特征的比較來看,借貸是一種金融活動,應受金融法規的調整,因此,借款合同糾紛的審理主要是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而融資租賃就其機能而言,除有租賃契約之性質外,還有買賣、融資、擔保等作用,故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不僅要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還需要運用衛生、知識產權、交通、保險、稅收等法律和法規。
由于種種原因,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的糾紛,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觀原因主要有:
1.當事人的過失(1)當事人尤其是出租人對融資租賃合同法律特征不了解造成訂立的合同不是融資租賃而是借款合同;(2)當事人尤其是出租人對融資租賃合同法律特征理解片面、掌握不嚴或內部管理混亂,融通資金后監督不力造成在履行合同時的嚴重不當,以致實際履行的不是融資租賃合同而是借款行為;
2.當事人的故意(1)出租人為牟取高于銀行貸款的租金收益,利用承租人缺乏資金但又貸款無門的劣勢與之訂立名義上的融資租賃合同,實際履行的是為了收取高額利息的借款行為;(2)承租人為獲取資金或騙取資金而與出租人簽訂不規范的融資租賃合同,后又利用此種不規范的融資租賃合同,在融通的資金到位后移作他用而使融資租賃流于形式,成為事實上的借款等。
從客觀表現看,實踐中,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的常見情形有:
1.只有租賃合同而無購貨合同,其中又分為兩種情況:
(1)訂立租賃合同時雙方就無購買租賃物的目的,自始就是為了借款,因此雙方在訂立形式上的“租賃合同”時,并沒有約定購物,有的約定了租賃物的產地、規格等原則性條款,但更多的則是只約定設備名稱,對設備具體如產地、型號、規格、數量、技術情況等均未約定,有的甚至只約定“設備”二字,其余均無,且合同大都約定由出租人將“租賃款”直接付給承租人,租金的計算則往往只考慮利息因素。
(2)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由出租人與供貨人訂立購貨合同后由承租人確認,但履行過程中,發生變化。如某租賃公司與某麥芽廠簽訂融資租賃冷凍機組合同,合同約定由出租人對外簽訂購貨合同,后由承租人從供貨單位提貨,但合同訂立后,租賃公司并未購置設備,而是將120萬元扣除手續費2萬元后將118萬元以“租賃款”形式付給麥芽廠指定的某開發公司帳戶,開發公司收款后,扣留了60萬元,只付給麥芽廠58萬元,麥芽廠收款后也未購置設備,租賃公司亦未對其款項支付進行監督。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收購一家公司需要變更章程嗎
2021-03-07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2020-11-09贍養費包括哪些費用,贍養費如何計算
2021-02-28名下無房無車怎么強制執行
2021-01-27經濟賠償金有上限嗎
2020-11-22競業限制對配偶有限制嗎
2021-02-21未還清貸款的房子,離婚時如何分割
2020-11-26合同侵權能主張精神賠償嗎
2020-11-13房屋中介違約應該怎么賠償
2021-01-04集資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條件
2020-12-01勞動合同糾紛被告是否要反訴
2020-12-13同一時間段能否成立不同勞動關系
2021-01-17新交通法規之實習期間上高速的規定是什么
2020-12-28交通意外傷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27飛機軍事延誤賠償標準
2021-02-18保險公司敗訴承擔訴訟費是否合法
2020-12-14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被罰,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是什么
2020-11-18買保險法律怎么保護
2020-12-19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核心問題是什么
2021-01-22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序主要內容是什么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