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可以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即勞動法律關系雙方:工人和雇主。勞動合同主體不同于其他合同關系主體:第一,勞動合同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沒有合法資格的公民和沒有有用勞動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具有行政隸屬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根據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聘職工、原固定職工和具有原固定職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有固定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勞動部關于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和《關于實施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的下列人員:
① 有勞動關系,不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如用人單位“富余人員、長假”人員、長期被其他單位借調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無薪留班人員、,以及分配給合資企業和股份制單位的人員② 企事業單位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人和合伙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的經濟組織,如租賃(生產)、承包(生產)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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