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勞動爭議,企業要求員工提交自愿辭職信或簽署終止協議是正常的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員工:
① 試用期不合格,即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② 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③ 對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承擔刑事責任,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①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雇主安排的其他工作
② 該工人不能勝任該工作,經培訓或工作地點差價調整后仍不稱職
③ 企業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本協議的(3)用人單位也可以以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 在企業瀕臨破產的法律整頓期間,確實需要裁員
② 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嚴重,確需裁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 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②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③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根據上述相關回答,一般情況下,員工離開公司后,公司會與員工簽訂終止合同的協議,而且有些公司直接讓員工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的交接,所以這是沒有必要的。如果您有相關法律意見,可以致電力霸在線律師進行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對臺灣地區有關婚姻家庭民事判決的認可
2021-03-14反擔保解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1-03-08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多長時間
2021-01-15無期徒刑關在什么地方
2020-11-17訴前保全不起訴的后果是什么
2020-11-26離婚后 夫妻債務應共同償還
2021-01-26簽訂婚前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2020-12-25不知情的輕微碰撞算肇事逃逸嗎
2020-12-11房產中介承擔什么責任
2021-03-19空白擔保合同有效嗎
2021-02-23政府回購房繼承協議公證需要什么材料,政府回購房繼承協議公證流程是什么
2021-01-13把房產證抵押需拿出房產證嗎
2021-02-04勞動關系轉移三方協議
2020-12-11試用期、服務期是如何確定的
2021-02-03勞務外包的好處
2020-11-21公司非法克扣員工工資構成犯罪嗎
2020-12-10現金價值的計算的問題有哪些
2020-12-17什么叫提存保險金
2020-11-30附贈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分析(二)
2020-11-13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202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