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個稅需要繳納嗎?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由上文可以得出,if經濟補償金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最高12年,不超過3倍市平均工資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如果經濟補償嚴格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支付的話,不需要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當然,也有些情況下公司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遠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因為公司原因、社會壓力等,支付N 2、N 3、N 4……)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考慮個稅繳納的問題了。具體法律依據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1.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綜合上面所說的,個稅一般是針對于所有的人,只要超過了標準就要進行繳納,因此,對于解除勞動關系所得到的補償金就要看單位是如何補償的,如果超出那么就會按照法律的規定收取個稅,所以,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方法也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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