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雇主應支付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自就業之日起一個月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第二日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超過一年的,視為未支付雙倍工資而簽訂了無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雇主應支付雙倍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和期滿前一年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雇主應在勞動關系建立后一個月和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前一天向雇員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此時,雙倍工資的支付不受11個月期限的限制。只要雇主不與員工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就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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