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和第38條的規定終止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法律過錯,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和第37條的規定終止合同而不給予補償,員工依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1)條和第47條的規定,雇主應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已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長12年
計算經濟補償的個人工資應根據合同終止前12個月工人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如果我的工資是當地員工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應按當地員工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如果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合同終止不符合法律規定,則應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附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應當按照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該地區雇員平均月薪的三倍,則應向雇員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雇主所在地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為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十二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當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時,如何補償員工
,但用人單位無需根據本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除外《勞動合同法》第39條,根據終止原因的不同,補償方式也不同。經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不足六個月,應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本辦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按應付工資計算。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解聘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本法第26條(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未滿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嗎?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步驟完成的,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人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并與雇主發生糾紛。現在點擊luba.com的在線咨詢系統,讓他們為您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重婚登記的婚姻工作人員有哪些處罰
2020-11-16企業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是怎么辦
2021-03-16共享單車用戶訂立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
2021-01-18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有催告權嗎
2021-02-12公款轉賬時間限制嗎
2021-03-02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申請書怎么寫
2020-12-10家有“悍妻”施家暴,該怎么辦
2021-02-22勞務關系九級受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18單方面離職扣錢合法嗎
2020-11-13合同保全的概念與意義有哪些
2021-02-06羈押與逮捕分別是什么意思
2021-02-06政府的集資房能否買賣呢
2020-12-13法律規定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包括什么方面
2020-12-04家庭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2020-11-24保險經紀人管理辦法有什么規定
2020-11-08保險與賭博、儲蓄的區別與聯系是什么
2021-02-25農村機動地最長承包期限是多久
2020-11-22土地出讓金屬財政收入嗎
2021-02-02家庭承包土地怎么轉讓
2021-01-27土地轉讓合法嗎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