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于2010年8月進入蘇州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市場經理。勞動合同規定試用期為2個月。工資3000元,適應期后基本工資3750元。此外,還簽訂了費用報銷協議,每月可報銷2750元(包括通訊費、租賃費、車輛使用費、商務招待費、禮品費、辦公用品、子女教育費等,每月提供全額發票)。2011年1月,科技公司的補貼調整計劃告知王,補貼增加了1000元,即3750元。人員變動后,要求每位員工簽署工作責任書。王不愿意。2011年3月30日,科技公司直接向王某發出辭退通知,并立即移交。工資支付至年月日,3750元
王委托律師鄭朝建、李旭于同日進行勞動仲裁。2011年4月1日,我們向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科技公司在2月份支付剩余工資3750元,3月份支付工資7500元,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5000元。經過多次調解,公司態度強硬。爭議的主要焦點是王的工資是7500元還是3750元。最終仲裁裁決為:科技公司支付王某3月份工資3750元,經濟補償3562.5*2=7125元,共計10875元。事實上,沒有人支持原告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后的工資是7500元,在我向王解釋后,王說他對仲裁裁決不滿意,為此,他委托律師鄭朝堅、李旭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提起一審訴訟。該訴訟仍要求科技公司在2月份支付剩余工資3750元,3月份支付工資7500元,并就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15000元。經過調解,雙方仍未達成協議,進行了庭審。經過法庭調查,該科技公司辯稱,王沒有完成工作任務,也沒有簽署責任書。原告提供了積極的勞動電子郵件和記錄,并表示責任書未事先達成一致。公司強行與員工簽訂合同。員工處于弱勢地位,未簽字的員工被解雇。另一方辯稱,它在2月和3月沒有收到王的發票,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發票已經提交。另一被告辯稱,原告的工資為3750元,另一部分為一次性費用。但是,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該公司為了逃稅而觸犯了法律,損害了國家和員工的利益,這一點不應得到支持。經審理,科技公司無法提供合法解散的證據,被認定為非法解散。勞動合同約定基本工資3750元。公司工資計劃中規定,部分員工以發票的形式報銷。此外,補貼調整計劃中還確認可報銷費用為王的補貼。確認報銷協議在工資范圍內,平均工資按5900元計算。由于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發票已經提交,法院在2月和3月沒有支持報銷協議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2011年11月的判決結果:1。科技公司于3月份向王先生支付了3750元,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800元,共計15550元。案件受理費免收
評論:
經過七個月的等待,案件最終得以解決。應提醒員工,雖然向公司提供發票報銷是慣例,但出現糾紛時存在隱患,這也是企業管理中的一個漏洞。員工應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并保留證據。另一個在報銷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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