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發[1994]481號)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于這一規定,我們應該把握兩點:
首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的,而不是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的。當然,如果員工在公司工作前的工作年限合并,則在公司工作年限內的應計算為公司工作年限
第二,當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時,發包人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因此,如果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僅為6年半,且其實際服務年限不能合并計算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則貴公司應按7個月的工資支付其經濟補償。即使根據員工的說法,其實際服務年限為17年半,公司只需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
根據法律,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情況包括: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相當于全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終止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相當于全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并支付不少于六個月的醫療補貼。大病、絕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或者大病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的100%
3。勞動者不稱職的,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工人在培訓或工作地點差價調整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雇主將終止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相當于全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因重大變更終止勞動合同。即當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當于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因經濟性裁員終止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者在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必須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相當于全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以上為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內容。如果雇主建議向工人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則經濟補償金額與工作年限密切相關。如果您對此仍不了解,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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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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